一、公告
(一)公告的概念
公告是一种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。
公告属公开宣布的告晓性公文,主要用于公布宪法、国家重要领导人出访、任免、逝世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重大事项等,通常在报纸、电视台、电台发布。此外,司法机关、税务、海关、新华社等机关也可用公告的形式宣布有关规定或决定的事项。
在公布性文件中,公告公布的范围最为广泛,它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予以公布,而且行文庄重,态度严肃,其制作者一般为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,基层单位对一些具体事项不宜使用公告来公布。
(二)分类
公告接其性质、内容和发布机关的不同,一般可以分为国家事项公告和司法公告。国家事项公告,是宣布关系国家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的文告。司法公告,则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发布重要的事项时使用的文告。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(试行)》规定,人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,无法送达本人或代收人时,可以发布公告送达;法院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还土地,要发出公告,通知被执行者限期履行;法院公开审理有关案件时,要事先发布公告,说明当事人姓名、案由和开庭时间、地点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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