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现金管理制度
1.规定现金使用范围;
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件》的规定,现金开支范围如下:
(1)职工工资、津贴;
(2)个人劳务报酬;
(3)国家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、文化艺术、体育等各种奖金;
(4)各种劳保、福利费、退休费、社会救济金等;
(5)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;
(6)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;
(7)结算起点(1000元)以下的零星支出;
(8)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。
2.库存现金限额(3-5天零星开支)与送存银行期限;
3.相关规定:不准坐支现金;完善现金使用制度:从银行提现应写明用途,不准套取现金;现金收付交易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,不准公款私借,“白条抵库”; 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; 不准保留账外现金,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4.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